close

作者為律師日前國防部通過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」草案,認為服役滿一年者,若無繼續服役意願,則需要至少賠償學雜、伙食、健保、住宿等公費,以及薪資、醫保、訓練成本等金額,上開合計的「兩倍」方為賠償金額;此外,軍醫與飛官因培訓費用高,則為「十五倍」,最高金額可達3000萬。愚見以為此策大謬,試申述之。首查,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348號》解釋,認為醫學院公費生,有一定服務年限,證書發給須以達到服務年限為前提,此為行政契約,並不違憲。之後,訂立《行政程序法第135條》:「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、變更或消滅之。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,不在此限。」等語,定有明文,則將其明文化。承前,若將志願役與國防部間,一定服務年限,以「行政契約」的法律概念定性,充分反應公法上的軍事勤務關係,且與一般民間私法契約有所區隔,亦無不妥。次查,《行政程序法第141條第1項》:「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,無效。」《同法第141條》:「行政契約,本法未規定者,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。」皆定有明文。又查,依《民法第247條之1》規定與《最高法院民事裁判93年台上字第1856號》意旨:「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,為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之約定,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該部分約定無效,為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款所明定。所謂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」,應係指一方預定之契約條款,為他方所不及知或無磋商變更之餘地而言,所稱「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」,則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,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言。」等語,著有明文。承前,依行政程序法規定,行政契約若無規定,則準用民法;然比對前開民法第247條之1與最高法院裁判意旨,則恐有「片面加重志願役賠款責任」與「重大不利益」,而有「無效」的事由。試問:軍人是否可每日上下班?享天倫之樂?有無最低,不被汰換的保障年限?勤務是否不定時、不定量?試想:一般民間機師常見的「最低服務年限條款」,豈能與枕戈待旦、勞苦功高的軍人相比?且鉅額3000萬賠償,若非民法「附合契約」,那個才是不平等條款?是以,未簽署加入者,望而生畏,已簽署入伍者,打擊士氣;殊不知國防部長官,是如何考量?末查,筆者以《通鑑紀事本末·王莽篡漢》故事作結:話說王莽改革無方,民變四起,指示九位將軍平叛,明明府庫還有60萬黃金,卻吝嗇地,只給每位將軍四千錢,眾皆無鬥志,敗局乃是必然。之後,王莽釋囚徒,每個人以血塗嘴,說:「背叛新朝的,神明也不饒恕!」,篡漢者,還知要人效忠咧!當然,烏合之眾,一戰即潰,王莽身死國滅,為天下笑。承前,今政府號稱年金破產,然諸多數千億建設,卻接踵而至,何異王莽自身富足,對將士卻斤斤計較?當年王莽「少給」,現今政府「多取」,連王莽也做不到的:「就是讓將士離開軍隊,還要負擔鉅額賠償!」豈非速亡之道也?若他日有變,再回想此草案惡法,究為「軍人」抑或「國家」的「退場機制」?實值長官三思!更多論壇文章 器官、掮客、大屠殺! 北京想換掉這個美國總統雖然誰上台都差不多 英語很重要?幼兒教育,隨便一件事都比英語重要 如何23歲就成為知名飯店行銷公關主任? 「上市公司財務長」是她最不起眼的經歷 ______________【Yahoo論壇】係Yahoo奇摩提供給網友、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,本文章內容僅反映作者個人意見,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。有話想說?不吐不快!>>>快投稿Yahoo論壇


文章轉貼如有侵權請告知我們會立即刪除
愛言情小說網 080聊天室 台灣kiss情 色文學區 情趣按摩棒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hjnnsfs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